近日,信用中国(广东佛山)公示一则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,因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,被处罚款3万元。具体详情如下
——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、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,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;
——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,并处3万元罚款:
第(四)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,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,拒绝、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。